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
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
时间:2025-06-18 11:51:30 来源: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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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

检查主体

权力类型

检查事项

法定依据

检查标准

检查频次上限

1

南胡南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

行政处罚

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

【地方政府规章】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<城市绿化条例>办法》(201912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

 

每月

2

南胡南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

行政处罚

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、服务摊点的处罚

【地方政府规章】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<城市绿化条例>办法》(201912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)
     第二十三条 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、服务摊点,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。

 

每周

3

南胡南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

行政处罚

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、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、砍伐、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,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,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

地方政府规章】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<城市绿化条例>办法》(201912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)
     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、补植同类树木,并可处以罚款,属非经营活动的,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,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;属经营活动,有违法所得的,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,但不得超过30000元,无违法所得的,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负赔偿责任:
    (一)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;
    (二)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;
    (三)砍伐、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,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;
    (四)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。

 

每周

4

南胡南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

行政处罚

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、涂污,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、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。或者倾倒含酸、碱、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。废液等行为的处罚

【部门规章】《城市照明管理规定》(20105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)
    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,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
   (一)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、涂污;
   (二)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,擅自植树、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,或者倾倒含酸、碱、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、废液;
   (三)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、悬挂、设置宣传品、广告;
   (四)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、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;
   (五)擅自迁移、拆除、利用城市照明设施;
   (六)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。
    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,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,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;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赔偿损失。

 

每周

5

南胡南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

行政处罚

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

 【行政法规】《物业管理条例》(20183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)
         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给业主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

每月

完整清单请点击链接: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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